“清风有信“第33期 |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
【开栏的话】
清风徐来,廉润初心,为引导全体干部职工筑牢信仰之基、校准政绩之向,中电天奥/十所纪委即日起在【清风有信】专栏推出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”专题。通过理论阐释、纪法解析等形式,深入解读正确政绩观的核心要义,辨析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,推动廉洁履职与实干担当同向发力。诚邀大家共守务实之心,同戒虚浮之风,让正确政绩观在新时代新征程中落地生根。清风为信,共赴新程!

基本释义
故意规避集体决策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,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四种情形,其中之一就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,决定重大事项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。《条例》规定,对该违纪行为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关于“故意规避集体决策”。“故意规避集体决策”,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,不以集体讨论、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作出决策,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,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。
编审 | 王晓冉
编辑 | 白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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